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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涉嫌盗窃案)_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舟普检一部刑不诉〔2020〕317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4********057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打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宁陵县******号,暂住本区沈家门街道****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9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曹某某酒后行至本区沈家门街道滨港路**号附近时,见在旁边充电桩上充电的1辆黑色爱玛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800元)钥匙未拔,遂起盗窃念头,趁四周无人之际,拔下充电器,将该车骑离现场。

同日下午,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在其暂住处附近被民警抓获归案,窃得的电瓶车被扣押并已发还被害人杨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发还清单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舟山市普陀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5.辨认笔录等;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且赃物已被追回,弥补了被害人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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