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舟普检一部刑不诉〔2020〕317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4********057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打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宁陵县**镇**村**号,暂住本区沈家门街道**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9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曹某某酒后行至本区沈家门街道滨港路**号附近时,见在旁边充电桩上充电的1辆黑色爱玛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800元)钥匙未拔,遂起盗窃念头,趁四周无人之际,拔下充电器,将该车骑离现场。
同日下午,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在其暂住处附近被民警抓获归案,窃得的电瓶车被扣押并已发还被害人杨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发还清单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舟山市普陀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5.辨认笔录等;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且赃物已被追回,弥补了被害人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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