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15年1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6日晚,被不起诉人曹某某驾驶N1****号小型普通客车沿S3**线由东向西行驶,19时30分许,当行驶至睢县**路段时,与同向驾驶电动三轮行驶的被害人王某某追尾相撞,至被害人王某某当场死亡,电动三轮轮乘车人黄某某受伤。经睢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曹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王某某系颅脑损伤死亡。事故发生后,曹某某打电话报警和120急救电话,后曹某某在民警勘验现场后,随民警到睢县公安局投案。
本院认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睢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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