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诉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021995********,汉族,大专文化,个体工商户,自贡市人,住自贡市自流井区**号**栋**号。2019年4月9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6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唐白康,四川文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等人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2020年1月30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2月28日补充侦查后重报;2020年3月27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4月26日补充侦查后重报。
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曹某某向金某某、熊某某透露廖某某挂靠公司是大安区燎鹅路招投标项目中标候选人第一名,并与金某某、熊某某共谋后出资以竞标资质存在问题向业主方提交质疑函,以此威胁廖某某索要钱款。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认定曹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证实曹某某实施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胁迫等手段取得被害人财物的敲诈勒索犯罪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从曹某某处扣押的涉案财物,建议移送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自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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