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3361975********,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灵某某**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灵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灵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0日8时许,曹某某驾驶汽车行驶至灵某某岔**镇**村上庄西路段时与胡某某驾驶的三轮车相遇,因道路狭窄双方为让路发生争吵,后曹某某用拳头打在胡某某面部致其鼻骨受伤,经灵某某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胡某某的伤情属轻伤二级。案发后曹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系偶发矛盾引起,主观恶性较小,曹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灵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灵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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