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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张掖市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山检一部刑不诉〔2020〕87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226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张掖市山丹县**镇,住山丹县**街**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山丹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山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1月9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和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叶某某在**小区**号楼**单元**室其小舅子曹某某家中喝酒时与曹某某发生争吵,后曹某某将叶某某殴打,在殴打过程中曹某某用拳头捣打叶某某头部右边,致使叶某某右耳鼓膜穿孔。经甘肃省山丹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叶某某的损伤程度系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法定从轻从宽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山丹县人民法院起诉。

 

检察官:赵  磊

书记员:杨欣荣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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