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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故意伤害案)_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双峰县,住双峰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9日我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8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曹某某与被害人吕某某在盘州市石桥镇鸿辉煤矿井下,因工作意见分歧发生争吵并打架,曹某某用一把铁质耙子将吕某某的嘴巴及面部打伤,经盘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吕某某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曹某某主动打电话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且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曹某某履行了赔偿义务,吕某某对曹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盘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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