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卫滨检一部刑不诉〔2019〕23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41984********,汉族,初中毕业,江西省**旅行社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婺源县**镇**村**号,现住址江西省婺源县**街道**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2019年8月31日经新乡市公安局南桥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于2019年9月15日被婺源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抓获临时羁押于婺源县看守所,于2019年9月19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南桥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2019年10月12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南桥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2019年10月24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江西省婺源县公安局江湾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郭培洋,河南舜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南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江某某得到零首付购买汽车的信息后想买一辆汽车。2014年4月25日,郭某某、李某某(均已起诉)等人在新乡市红旗区南环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4S店,垫资11万元首付款,为江某某分期付款购买一辆价值269800元的白色**轿车(豫A*****),并让江某某单方面签属了借条和为期一个月的抵押合同、空白的委托书。江某某出资办理了车辆的上牌手续。后郭某某、李某某等人以为江某某办理大额度信用卡需先用该车抵押为由将**轿车骗走并低价倒手卖给贾某某(已起诉)

2014年5月12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从网上看到贾某某发布的**轿车转让信息,在明知车辆装有GPS、不能办理过户手续、车主的借据、抵押资料填写不全、抵押期限还未到期等的情况下,以16万元价格买下该车自用。现曹某某已将奇骏轿车退出发还江某某。

本院认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鉴于曹某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已将车辆退回,主观恶性较小。同时,曹某某作为企业负责人,有稳定的工作,已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2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