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部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025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永靖县**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泰兴市**镇**村**号,住甘肃省兰州市**区**凤凰城**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永靖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于3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18日被执行逮捕;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建议,永靖县公安局于2020年1月21日决定变更强制措施;经永靖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2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丁翾龙,甘肃勇盛永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甘肃省永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8年年底,犯罪嫌疑人曹某某承包了永靖县鸿瑞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瑞公司)经营的鸿瑞名都商场、餐厅、小吃城、办公室的装修工程,及永靖县城乡建设局承建的永靖县老年人活动中心、黄某某经营的永靖县名都音皇俱乐部(KTV)的装修工程,后鸿瑞公司陆续向其支付了850多万元款项,永靖县城乡建设局、黄某某相继支付大部分款项。2018年2月份,曹某某承租了鸿瑞公司位于**名都**区**楼的商铺用于经营商务酒店,后将鸿瑞公司本应支付其的装修尾款400余万元用于顶底经营酒店所付房租。2019年9月23日,永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向曹某某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其于2019年9月30日前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曹某某在规定时间内仍未支付,永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9年10月21日将该案移送永靖县公安局予以立案。经永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曹某某拒不支付刘某甲、常某某、未某某、任某某等四个班组39名工人和刘某乙等9名工人劳动报酬共计945266元。后曹某某与部分工人达成相关支付协议,截止2020年12月14日已全部结清劳动监察大队确认的48名工人的劳动报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甲、任某某、常某某等人的陈述;
4.犯罪嫌疑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及提起公诉前积极主动支付所拖欠的劳动报酬,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永靖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靖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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