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洪经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 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8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镇**路**号**楼**室。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被害人金某某、刘某某等人通过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入南昌市临空区产配二期二标段做木工。2018年11月份,金某某等人在南昌市临空区产配二期二标项目工程完工,进行工资结算,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让甲方中铁**局项目部代付农民工工资,中铁**局项目部代付一部分后发现已经超付了。剩余部分农名工工资应由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行支付,未支付金某某等11人农民工工资共计50000元。
2018年8月,被害人徐某某木工班组通过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入南昌市临空区产配二期二标段做木工。2018年12月份,被害人帅某某等人在南昌市临空区产配二期二标项目工程完工,进行工资结算,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让甲方中铁**局项目部代付农民工工资,中铁**局项目部代付一部分后发现已经超付了。剩余部分农名工工资应由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行支付,未支付帅某某等6人农民工工资共计55198元。
2019年5月金某某、徐某某、帅某某等人陆续来到南昌市经开区劳动监察局反映工资被拖欠一事,南昌市经开劳动监察局经调查核实发现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农名工工资共计105198元,劳动监察局工作人员多次联系现场负责人曹某某和公司法人张某某支付欠薪一事,并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两人表示会尽快处理欠薪一事,但是一直逾期未支付,民警接到报警人报案后,也多次联系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张某某,其答应会催促支付欠薪一事,但是一直未支付。经调查曹某某是挂靠在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接在南昌市临空区产配二期二标段业务,南昌市临空区产配二期二标段的业务实际控制人是曹某某,经开区劳动局工作人员和民警多次打电话给曹某某让其支付农民工工资,其一直拖延不予支付。
曹某某归案后,2020年1月19日,其所欠农民工工资全部支付到位,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监察局也出具了相关证明。
本院认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在案发后已全部结清所拖欠的工人报酬,且无前科劣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