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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公开版)_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淅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女,汉族,大学文化,系某有限公司法人。因涉嫌犯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月1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经济案件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因不被不起诉人曹某某与李某某存在债务纠纷,李某某将某有限公司和曹某某诉至人民法院,淅川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7日作出判决,曹某某、某有限公司偿还李某某钱款50万元;曹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5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的裁定。判决生效后,曹某某未主动履行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后李某某申请淅川县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给曹某某下发了报告财产令,曹某某向法院报告公司名下的账户,但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某有限公司在南召县农村商业银行开设有账户,账户内存在大额资金进出,曹某某没有向法院报告该账户,存在虚假报告财产情况。淅川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7日、2018年10月26日对某有限公司和曹某某作出罚款决定,华信公司和曹某某仍拒不执行。2019年1月29日,曹某某协助淅川县法院从某有限公司划拨货款340780元用于执行李某某的欠款。

本院认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主动全部履行执行义务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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