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1〕59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51986********,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费县人,务工,户籍所在地费县**镇**村**号,现住临沂市兰山区**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5月27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以2020年6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7日补查重报。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1月10日23时30分许,张某某与女友于某某、妻子曹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道**街交汇南**宾馆门前路边闹别扭时,无故遭酒后步出饭店的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推打、谩骂,并致张某某右手受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是否有寻衅滋事的主观故意事实不清;张某某轻伤二级的损伤后果如何形成、是否系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所致不清。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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