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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_灵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灵台县人民检察院

灵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灵检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汉族,中共党员,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7231981********,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灵台县,住灵台县**镇**村**社**号。2020年4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灵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灵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5月12日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在**镇**村**社刘某某家饮酒后驾驶停放于刘某某家对面的土场里的甘L*****号小型轿车掉头时,车辆驶出道路东侧水沟,发生单方道路交通事故。接群众举报后,灵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朝那中队赶往事发现场查获。经灵台县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甘肃科诚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曹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5mg/100ml。被不起诉人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灵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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