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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二部刑不诉〔2020〕847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2199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住浙江省乐清市**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26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4日零时6分许,被不起诉人曹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甘AA****小型普通客车途经乐清市区宁康东路路段处卡点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94mg/100ml。经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经鉴定为10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系初犯,酌情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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