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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检二部刑不诉〔2020〕423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10021985********,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街道**村**号。2020年10月30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吊销机动车驾驶证。2020年10月31日因危险驾驶案被三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三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9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浙JF****号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三门县浦坝港镇岭三线-59公里500米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台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曹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0mg/100ml,已达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呼气检测单、血液提取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证言,归案经过;

3、被不起诉人曹某某供述和辩解;

4、检测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无刑事处罚必要性,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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