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赞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321951********,汉族,中共党员,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赞皇县,住赞皇县**村,务农。2019年12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赞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赞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7日17时许,曹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冀A*****的小型轿车行驶至赞皇县境内393省道168公里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处.经抽取血液送至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结果为:95.18mg/100ML
本院认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动接受交警大队十日的执勤管理,无前科,且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赞皇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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