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涿检一部刑不诉〔2020〕107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021978********,汉族,初中文化,单位涿州市**局,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涿州市**路**号**户**号楼**单元**室,现住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7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1日21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曹某某醉酒后驾驶冀F******小型普通客车沿涿豆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冠云路口南侧被依法查获。经检测鉴定,曹某某醉酒驾车被查获时血液乙醇含量为114.29mg/100ml,属醉酒驾驶状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时其体内酒精含量相对较低,且具有相应的驾驶资格,未发生交通事故,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无其他违法犯罪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补充八种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中的相关规定,其具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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