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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涞检公诉刑不诉〔2020〕109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曾用名曹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31973********,汉族,高中文化,中国共产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镇**村**区**号,住址同上,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涞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涞源县看守所。

本案由涞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04日21时43分许,曹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冀F*****的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涞源县百泉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家都酒店门口处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1.9mg/100ml。

 本院认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实际损害,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将扣押的冀F*****号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发还被不起诉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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