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123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0200101********,汉族,文化程度大学,中共党员,家住广安市广安区**巷**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0日晚22时许,被不起诉人曹某某饮酒后驾驶川X*****小型轿车行驶至广安市广安区金安大道河堰路路口处时被交警查获。经广安世纪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曹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80mg/100ml。
本院认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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