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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番检一部刑不诉〔2020〕Z78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自报),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3211985********,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群众,户籍地四川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1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01时许,被不起诉人曹某某醉酒后驾驶号牌为浙K01****的小型汽车行驶至本区兴业大道东进国泰路194米处被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曹某某被查获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1mg/100mL。

本院认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曹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23

附项:本案是认罪认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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