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单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925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现住单县**楼乡**庄**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单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30日被单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单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1日21时58分,被不起诉人曹某某酒后驾驶白色海全宝驰牌电动四轮车行至单县**路**路路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鉴定,曹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15.8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白色海全宝驰牌电动四轮车经鉴定属于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酒精测试单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由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理化检验鉴定报告。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下情节:曹某某系初犯,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三十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单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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