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墨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31970********,哈尼族,专科文化,系墨江县**局**专技十级工程师,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住**镇**村**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31日被墨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
本案由墨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9日20时左右,被不起诉人曹某某饮酒后驾驶自己的云******号小型普通客车从驻村地**村前往墨江县城,21时02分,途径昆磨高速公路261公里200米处墨江收费站时被民警查获。经抽取其静脉血液送检,检出乙醇含量为168.51mg/100ml血。到案后,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已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在场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有悔罪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有悔罪悔改表现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墨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