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310251995********,汉族,出生地为湖南省郴州市 ,文化程度大专,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临武县**乡**村,现住址为广州市南沙区**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0日被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7日3时33分,被不起诉人曹某某饮酒后驾驶粤S42****号小型轿车途经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曹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份,其含量为86.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实质危害结果,且认罪悔罪,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服务考察,表现优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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