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1〕25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30231998********,藏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舟曲县,住甘肃省舟曲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并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的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06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曹某某酒后驾驶临时号牌“甘K5****”号白色越野车,由武都区钟楼滩往东江镇火车站方向行驶,行驶至盘旋路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处,经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出曹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15mg/100ml。公安民警在武都区公安局交警大队办案中心依法提取了曹某某血样,经甘肃陇维司法鉴定所鉴定:曹某某血液中酒精(乙醇)含量检测结果为115.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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