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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沙检刑不诉〔2020〕Z44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928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四川省武胜县,住四川省武胜县**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6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6月26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19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曹某某酒后驾驶牌照为川XC****的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沙坪坝区沙杨路附近时,与公路左侧的隔离栏发生摩擦,致摩托车倒地,曹某某受伤。公安民警接群众报案后到现场将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捉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曹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7.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等。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所驾驶的车辆为拼装车。本案现有证据认定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所驾驶的车辆应纳入机动车管理的证据不足。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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