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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_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遵检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81968********,汉族,专科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遵化市****号,现住址河北省遵化市**小区2020年10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遵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14时,被不起诉人曹某某饮酒后驾驶冀B*****白色小汽车,由北向南行驶至苏家洼镇苏家洼村路段,被交警拦停检查。经鉴定曹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含量为131.08mg/100ml。

本院认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其为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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