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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_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连检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241973********,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连州市,住广东省清远市连州市连州镇**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10月30日被连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3日00时10分许,曹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粤RP****小型客车在连州市**路路段被连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龙坪中队的民警依法拦停,驾驶员曹某某当场接受了民警对其进行的酒精吹气含量检测,经酒精测试仪测试,测试结果为94mg/100ml。随后,龙坪中队民警马上将驾驶员曹某某带至连州市中医院抽取血液样本,并委托广东省凤城司法鉴定所对曹某某的血液样本进行检验鉴定。经检验,从曹某某的血液样本中检测出酒精浓度为89.12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犯罪嫌疑人供述;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并没有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或财物损失的危害结果。案发后,曹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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