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花检刑不诉〔2020〕209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11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乡,住贵阳市花溪区**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3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交由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执行。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0月10日将该案交本院办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晚上,被不起诉人曹某某醉酒后驾驶车辆号牌为贵A****6的小型轿车由本区石板往吉林村方向行驶,当行驶至花溪线0公里50米处时,被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花溪区分局设卡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3.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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