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13197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西安市雁塔区**村**号付**号,住西安市雁塔区**街道**小区**号楼**室。2020年9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日23时17分许,被不起诉人曹某某酒后驾驶陕A****H小型普通客车沿西安市子午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子午大道与西部大道交汇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7.07mg/100ml。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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