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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_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融检刑不诉〔2021〕9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91998********,瑶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融水苗族自治县(简称融水县,下同),家住融水县**镇**村**屯**号,现住融水县**路**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被融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融水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1月18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在融水县**镇**路**土菜馆喝酒后持证驾驶自己的桂B1M**号“**”牌小型轿车往融水县**镇汽车站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融水县**镇**中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曹某某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118mg/100ml,民警随即将其带到融水县人民医院采集血液。经柳州市疾病预防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曹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9.58mg/100ml,已达到国家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上述犯罪事实有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件复印件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没有造成他人损害后果等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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