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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冶检刑不诉〔2020〕105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2811992********,汉族,大学本科,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大冶市**村**号,现住大冶市**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冶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7日2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曹某某饮酒后驾驶鄂B*****小型汽车行驶至大冶市**大道**加油站路段时,被大冶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提取其血液样本进行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97mg/100ml。

本院认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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