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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黄检一部刑不诉〔2021〕Z1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31989********,回族,专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黄骅市**镇**号,现住河北省黄骅市**镇**村**号,经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07月22日被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由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12月25日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15日22时02分,被不起诉人曹某某驾驶小型轿车,沿**农场**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市场路口处,被执勤民警查扣。经黄骅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曹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08.15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返还物品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信息;2.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系偶犯、初犯,案发后能如实的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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