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41985********,汉族,专科文化,中国共产党党员,石家庄市**工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镇**村**胡同**号,现住址石家庄市桥西区石铜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9日05时许,被不起诉人曹某某醉酒后驾驶冀A*****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石家庄市桥西区西二环建国路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5.4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供述,悔过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委托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笔录,查获视频,机动车、驾驶人查询信息,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党员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并未造成交通事故;在被查获后,服从配合检查,经传唤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观恶性较小,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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