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公诉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1198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镇**村**号,住原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被平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22时许,曹某某醉酒后驾驶冀A*****小型普通客车沿康乐街自南向北行驶,后被平山县公安局执勤交警在康乐街与冶河路交叉口当场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曹某某检测结果为91mg/100ml。经平山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曹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3.5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查获经过、现场呼气酒精检测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鉴定意见、现场笔录。
本院认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鉴于其醉酒程度较低,没有造成实质性损害,犯罪情节轻微,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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