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相检诉刑不诉〔2020〕88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241969********,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苏州**服装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住苏州市相城区**镇**小区13幢(户籍所在地苏州市相城区**镇**村**号)。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4月9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于2019年4月15日19时许,醉酒后驾驶苏ER****小型轿车行驶至苏州市相城区北桥镇凤北路安监中队前路段时,被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曹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44mg/100ml。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等。
2.证人陆某某、华某某、沈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5.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制作的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华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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