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6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71965********,汉族,初中文化,扬州**工程有限公司**,住扬州市邗江区**村**组**号。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 2020年1 月21日被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取保候审,于同年5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21时13分左右,被不起诉人曹某某酒后驾驶苏K5****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扬州市邗江区国展路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测,被不起诉人曹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2.4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查获经过、驾驶证、行驶证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乙醇含量检测报告书;
5.视频资料:光盘1张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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