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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_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凉检二部刑不诉〔2020〕112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7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301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号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社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8月10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6日凌晨2时许,曹某某酒后驾驶甘H***号轻型货车行驶至本市凉州区**街西口路段时,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20年7月27日,经甘肃衡信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曹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96.78mg/100ml。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也无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本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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