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栖检诉刑不诉〔2020〕128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号码5224271995********,彝族,初中文化,南京市**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出生于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住南京市江宁区滨江开发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宿舍(户籍所在地:贵州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8日21时36分左右,被不起诉人曹某某醉酒后驾驶苏A8****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南京市栖霞区汤龙路时被交警查获并至医院抽血送检。经鉴定,曹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6.3mg/100mL血。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抓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情况说明、鉴定意见、证人松某某的证言、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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