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曹某某酒后驾驶川AJ****小型轿车,从成都市锦江区“世代锦江国际酒店”出发,欲驶往武侯区丽都路599号,途径高新区永丰路,在行驶至高新区永丰路6号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挡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85mg/100ml;后经提取血样送检,曹某某的血液乙醇浓度为111.1mg/100ml。
归案后,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综合考虑曹某某系初犯、偶犯,本次醉酒程度相对不深,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