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31985********,哈尼族,初中文化,务工,非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无前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自治县**乡**村**村民组,现住平舆县**小区。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平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7日夜晚,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和朋友杨某某在其家中吃饭时喝了白酒和啤酒,5月8日8时31分许,其驾驶豫A2****轻型栏板货车沿平舆县郭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郭西路6公里附近时,被平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根据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鉴定结论:曹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95.08mg/100ml,达到了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犯罪的标准,但无法定从重情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的证明、鉴定意见、书证、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和初犯、隔夜酒驾等的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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