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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_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公诉刑不诉〔2021〕Z2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6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351960********,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镇******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平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30日取保候审。

本案平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6月07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曹某某醉酒后驾驶冀A*****小型普通客车沿温塘-马冢线自北向南行驶,后被平山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在红岸寨路段当场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曹某某检测结果为103mg/100ml、经平山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曹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1.62mg/100ml。

本院认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没有造成实际损害后果、认罪悔罪并自愿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无违法犯罪前科,疫情期间资助贫困户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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