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市北检一部刑不诉〔2020〕515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311261983********,汉族,大学文化,群众,现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路**号**单元**户,系青岛**纺织服装有限公司**(私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1日22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曹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劲松四路南向北行驶至距辽阳西路口南50米处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3.8mg/100ml。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在电话通知下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