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天桥检一部刑不诉〔2021〕21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1031975********,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济南市市中区**宿舍**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5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曹某某醉酒驾驶鲁******号二轮摩托车,沿本市天桥区宝华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宝华街中段时被民警查获。经对曹某某采取血样,其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5.0±4.8mg/100ml。2020年6月18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发破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检验鉴定报告、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案件事实。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对本院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自首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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