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146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1211975********,汉族,初中文化,案发前系普洛斯**园职工,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犯罪嫌疑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4日22时13分许,犯罪嫌疑人曹某某酒后驾驶鲁******小型普通客车,沿济南市历城区郭店小区西侧道路由北向南行驶至S102线郭董路北侧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鉴定,犯罪嫌疑人曹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0.4±3.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