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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阴检捕诉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24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址山东省平阴县**村**号,2020年1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平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0日15时12分许,被不起诉人曹某某酒后驾驶三轮汽车,行驶至**镇**街时,被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93.3mg/100ml,曹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立即带其至平阴县中医院抽血备检。经鉴定,曹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3.3±3.9mg/ml,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2019年11月4日曹某某主动到平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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