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84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26196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经济开发区**路**号***,住址平度市**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于被平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1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7日晚上,犯罪嫌疑人曹某某持A2证醉酒后驾驶鲁******小型轿车,沿平度市区行驶至福州**路**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吹气检测酒精含量为118mg/100ml。经对案发日提取的曹某某血样进行检测,该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9.2mg/100ml。曹某某对此鉴定意见存在异议,后经第二次鉴定,该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1.69mg/100ml。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犯有危险驾驶罪证据有:1.书证:报案记录、破案经过等证实本案的发破案过程,户籍证明、证明等证实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情况;2.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犯罪嫌疑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被查获的经过;3.鉴定意见:乙醇检验报告证实曹某某案发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第一次鉴定为89.2mg/100ml,第二次鉴定为101.6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自愿认罪认罚,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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