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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_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化区院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30707198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住宣化区**大街**号院**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于2020年6月27日延期审理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6日20时23分许,被不起诉人曹某某驾驶京PW****号夏利牌小型轿车,沿宣化区钟楼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钟楼路口东处,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7mg/100ml,后经血液乙醇含量鉴定为99.52mg/100ml。该曹供称系中午在家中饮酒休息后于晚间载老人给因脑梗住院的另一老人送饭,其对查获经过及乙醇含量检测鉴定结果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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