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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宿埇检刑不诉2020〕156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桥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8日22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曹某某酒后驾驶皖******号牌小型轿车沿宿州市埇桥区**路由南往北行驶至**道与**路交叉口南**米处时,被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民警当场查获,一大队民警随即将其带至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备检。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曹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38mg/100ml。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于2020年6月19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又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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