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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甬仑检刑不诉〔2020〕1125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22725199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贵州省瓮安县********号**小区**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年10月27日被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9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准驾车型C1)饮酒后驾驶浙BB*****小型轿车,行驶至宁波市北仑区柴桥街道环镇北路与和谐路路口附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呼吸酒精含量为121mg/100ml,后被民警及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且浓度为121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本院认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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