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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25199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雅安市石棉县,住石棉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石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石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18时许,曹某某和哥哥曹某甲下班后,相约到曹某甲家中吃饭。19时许,曹某某、曹某甲、杨某某、吴某某等人在曹某甲家吃饭并喝酒,曹某某喝了两瓶啤酒和半杯白酒。20时许,曹某某从曹某甲家出来后准备回擦罗家中,遂向朋友杨某甲借了摩托车,骑着摩托车自石棉县老汽车站附近出发沿108国道回擦罗的路上,在回隆派出所处被石棉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石棉县公安局民警现场对曹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23mg/100ml。后民警将曹某某带到石棉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液样本并送检,经四川鼎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曹某某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23.7mg/100mL。

曹某某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其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30mg/100mL以下,犯罪情节轻微。

本院认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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