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成锦检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3211979********,汉族,初中肄业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镇**村**组,现住成都市郫都区**街**号**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晚,被不起诉人曹某某与与朋友在成都市郫都区华都路程度建工五公司工地外吃饭喝酒,结束后曹某某驾驶川A*****号“帝豪”牌小型普通客车从该处出发,沿南纱帽街由蜀都大道向东大街方向行驶。22时01分许,当行驶至成都市锦江区南纱帽街37号门前路段时,与张某某驾驶的川A*****号“长安”牌小型轿车相撞,致车辆受损。后长安牌小型汽车乘客报警,曹某某在现场等候民警。经抽血检验,曹某某血样乙醇浓度为103.5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本院认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没有无证驾驶、逃跑、抗拒检查等情形,且具有自首、初犯、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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